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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8-07浏览量: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发字〔2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中国科学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高质量组织实施重点专项,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主责的重点专项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负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中国科学院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中国科学院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主责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主力军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专项实施各环节主体责任,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主责的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作为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主责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开展重点专项所涉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年度指南”);

(三)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与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重点专项过程管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五)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六)建立重点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指南编制专家组,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以及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地方在中国科学院牵头组织下,配合做好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重点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相关领域重大科技需求;

(二)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的监督评估;

(四)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承担重点专项任务执行、资金使用、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九条 专家组由中国科学院牵头组建,由相关领域内高水平专家组成,对于支撑产业发展突出的重点专项,积极吸收企业专家参与。可设置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和轮换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在项目立项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调整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总结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展,对重点专项的优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中国科学院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支撑编制重点专项概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里程碑”节点考核、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六)按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审核论证及批复;

(七)加强重点专项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八)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九)支撑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十)配合做好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工作;

(十一)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严格按国家要求,高标准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数据汇交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转化评估问效等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结合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新型组织模式;实施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经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并依托国科管系统查重后发布。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本批指南国拨经费限额、每项任务的拟支持项目数、单位申报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或定向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与研发骨干人员均执行《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有关限项要求,参与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当年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超项申报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人员将被国科管系统记录并提示。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直接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制定年度指南评审工作方案报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备案。对于竞争择优的指南方向,当项目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该指南方向拟支持数量时,可正常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并提高评审立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组织指南编制专家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确保立项情况与指南任务目标相符,形成重点专项年度立项项目安排;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按程序报中国科学院党组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还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并履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及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中国科学院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对于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揭榜挂帅”等项目管理,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和关键节点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执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对于当年结束执行期的项目,可不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调整建议,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按程序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间预算、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后报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科学院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中国科学院会同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对于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相关材料,不得逾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可注明原由;

(四)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科学院相关业务局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延期1次后,仍不能完成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章 重点专项管理与总结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指导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中国科学院指导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按程序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中国科学院组织专业机构提出调整事项,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力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实施总结报告,并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科技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应用推广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项目验收3年内,由科技部会同中国科学院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九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或课题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申请按规定声明重点专项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 中国科学院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于保密的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十三条 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全面实行财务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章  监督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组织开展。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按程序向中国科学院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指导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听取意见并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专业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中国科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对发现项目重大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等情况时,及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况报院工作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项目滚动支持、定向委托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等处理。

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开展工作,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级监督责任主体按照权限及时将监督检查数据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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